严打药品回扣:最高法、医保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admin/2020-09-18/ 分类: 资讯阅读892
9月17日,国家医保局对外披露,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近日签署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是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积极拓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在医药价格和招采领域运用,共同推动...
9月17日,国家医保局对外披露,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近日签署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是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积极拓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在医药价格和招采领域运用,共同推动全系统各层级开展信息交流共享,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

 
  加上前一日挂网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须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信用评价制度。在第83届全国药交会举办期间,全国医药人聚集的时间节点,以医药商业贿赂为切入点的两个文件先后披露,其中传递的信号尤须细品。
 
  案源信息更及时准确完整
 
  按照《指导意见》的部署,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制度运行搭建平台。其中,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 版)列出的第一项即为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需要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主。
 
   “无论是医疗保障部门,还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当然,如果判决所确定的失信事实变更或者撤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同样会及时调整信用评级结果。”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为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案源信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部门整体合作,探索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建立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文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因此,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尤为重要。
 
  而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同时也需要在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为此,这次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签署《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将给各地搭建招采信用评价平台提供更完备的信息来源。
 
   “不敢、不能、不想”
 
   “根治医药回扣问题,首先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部门联动、综合施策,构建使医药企业‘不敢、不能、不想’给予回扣的治理体系。”上述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该负责人给出了一组数据: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其实,关于销售费用真实性的问题,相关部门部署已许久。去年财政部发文对77家药企会计信息进行“穿透式”检查,就是重点之一。当时在文件中就罗列了诸多需要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等。
 
  而在今年6月国家卫健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也明确,年底前将由国家卫健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规范医商合作交往途径。
 
  除了监管部门发文外,来自市场的“监督”也是接连不断,行业合规压力不断提升。据媒体报道,本月在安徽、山西等多家医院就贴出了匿名举报信,直指带金销售的问题。
 
  在医保部门看来,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从而形成举一反三的系统治理效果。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医药企业参加采购就需要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并且要求医药企业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再辅以来自法律系统的信息定期通报,将有望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医药供应商及其药品业务人员的营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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